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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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永恒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湖南永恒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借款本金7588465.58元及利息455458.22元,并从2016年5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时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在人民币8960000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永州市永恒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河西零陵中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冷)国用(2011)第001321号)和房产(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人民币12800000元最高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人民币12800000元最高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919元,由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永州市永恒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