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湖南龙骧神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洞庭汽车站
广东大上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湘F×××××号小车所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31220.96元,支付被告***保险金500元。

二、由被告湖南龙骧神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洞庭汽车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30.24元。

上述应当支付的款项,限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被告***负担410元,由被告湖南龙骧神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洞庭汽车站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5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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