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461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负担8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担208元。经原告同意,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付原告(账号同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