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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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66,148.40元; 二、被告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66,148.4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在减少注册资本841.5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减少注册资本8.50万元范围内就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被告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5元,减半收取计3,972.50元,由原告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90.50元,被告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82元;鉴定费15,947元,由原告苏州瑞丽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