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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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并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636%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62123元; 三、被告***未履行债务,被告***以位于盖州市西河办事处河口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西国用河连字第004-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价值范围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