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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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抚顺中石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辽042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阚惠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中石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亚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200万元,2019年10月22日双方债权转让协议,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将该案所有债权以1200万元转让给吴高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794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印发的通知》第15条的规定,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42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