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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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 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 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3701012015000329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限内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后的罚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对于借款期限内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至2016年5月25日止,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在借款到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应当扣除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6.455994万元)。 二、被告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370101201500038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限内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后的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对于借款期限内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在借款到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应当扣除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2.537798万元)。 三、被告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本案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应扣除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受偿部分。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6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