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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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04707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5952元,第二次的法医鉴定费3600元,合计1242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第一次的法医鉴定费2300元,被告***已经垫付了16185元,两项相抵,超出的13885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531元,减半收取1265.50元,由被告***负担1211元,原告***负担5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