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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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富安游船旅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杭州富安游船旅游有限公司2018年大船合作合同》和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的《杭州富安游船旅游有限公司2018年手划船船工合作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本金465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7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5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 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 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 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 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