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阿宝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借款本金554736.08元。

二、被告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借款利息13210.51元、罚息及复利148397.17元(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此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借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另计)。

三、被告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违约金29000元。

四、被告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500元。

五、被告***、***、***、***、杭州阿宝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图源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58元,减半收取56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20元,合计9999元,由被告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阿宝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图源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连带责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宝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图源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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