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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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市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市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共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2045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4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负担1432元,由***、***负担4218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