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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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6%计算);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 三、***、***、***、青岛金龙一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000元,均由***、***、***、***、青岛金龙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