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青岛正进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止对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9号楼3单元102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确认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9号楼3单元102户房屋为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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