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财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济宁银行(运河支行)流贷字第***-02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