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兴瑞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安康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与陕西兴瑞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继续履行”;

二、撤销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陕西兴瑞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包费106731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4971元,由***负担14000元,由陕西兴瑞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71元;二审受理费14971元,由***负担14000元,由陕西兴瑞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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