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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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兴瑞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安康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与陕西兴瑞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继续履行”; 二、撤销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陕西兴瑞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包费106731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4971元,由***负担14000元,由陕西兴瑞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71元;二审受理费14971元,由***负担14000元,由陕西兴瑞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