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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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44202.5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34420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9元,减半收取计3794.5元,由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4.5元,被告***负担337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