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屏山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屏山县马湖公园和滨江路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771,693.64元;

二、被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工程价款1,771,693.6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被告屏山县马湖公园和滨江路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兴泓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089元,由被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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