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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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5035元、误工费12510元、交通费5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5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5元、营养费232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被告陈庆峰126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37.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元、营养费258元。 三、被告枣庄路安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4.04元,由被告***、枣庄路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