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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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盛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97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