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6080元;

二、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58329.60元(以本金4860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按年利息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6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合计7716元,由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0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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