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6080元; 二、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58329.60元(以本金4860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按年利息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6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合计7716元,由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