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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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北一公司履行补偿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