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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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润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金瑞康蔬菜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金瑞康蔬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2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金瑞康蔬菜专业合作社追偿; 三、被告***、佛山市科润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佛山市科润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金瑞康蔬菜专业合作社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金瑞康蔬菜专业合作社、***、***、***、佛山市科润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