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金富泰钢铁有限公司 山东仲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王大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外墙抹灰工程款83827.04元、鉴定费3000元及利息损失(以83827.04元为基数,自2019年09月0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山东金富泰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王大各工程款范围内与王大各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元(已减半),由王大各负担952元,由***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