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交通)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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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厦门海事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72行初1号原告黄庆平,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
案号 -
案由 其他(交通)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作出的泉海事罚字【2016】135023-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系海事行政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一目规定,受理费为100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朱小菁

审判员曾大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慧

书记员高彩虹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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