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交通)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厦门海事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72行初1号原告黄庆平,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交通)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作出的泉海事罚字【2016】135023-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系海事行政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一目规定,受理费为100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