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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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97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9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9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8元,由原告***负担5628元,被告***、***共同负担2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