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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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首都机场太扬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财产损失4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修复***位于北京市密云区蓝河湾小区36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外墙面瓷砖(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三、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财产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四、***修复北京市密云区蓝河湾小区36号楼4单元302室飘窗上侧防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五、***给付***财产损失费用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530元(已交纳);由北京首都机场太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8000元(***预交36000元、北京首都机场太扬置业有限公司预交2000元),由北京首都机场太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已交纳2000元,剩余28 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