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现主张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2581.6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赔偿给原告***172581.69元。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的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6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担631元。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于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