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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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8— 一、被告***对案涉生效判决【(2018)冀0281民初2425号、(2019)冀0281民初2680号、(2019)冀0281民初2682号、(2019)冀0281民初4808号、(2020)冀0281民初697号、(2020)冀0203民初524号、(2020)冀0109民初1423号】中遵化市新店子医院所应承担的债务(本金4681890.04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56649元)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