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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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南37号院3单元3楼东户的执行查封; 三、确认***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南37号院3单元3楼东户房产享有所有权。 本判决生效后,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1执6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动失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