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彭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润新分公司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城县广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润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城县广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174.6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的利息21050.51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城县广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25元,由原告武城县广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28元,由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润新分公司负担17297元,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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