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汪清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王志勇、***赔偿114068.26元;

二、被告汪清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王志勇、***赔偿12674.2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其继承李宗国遗产范围内赔偿158712.97元;

四、被告***对于本判决第三项内容中***继承李宗国遗产不足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5元,由王志勇、***负担56820元,由***负担4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7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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