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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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赛博特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1,111.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新疆赛博特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90,287.36元,确认给付额31,111.77元,占诉讼标的额的34.46%。本案案件受理费2,057.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54%即1,348.28元,被告新疆赛博特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应负担34.46%即70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