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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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克苏丝路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装修工程款441507.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阿克苏丝路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642元,由原告***负担6321元,由被告阿克苏丝路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21元。鉴定费9000元,原告***负担4500元,被告阿克苏丝路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反诉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7931元,由反诉原告阿克苏丝路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的一半7931元退还反诉原告阿克苏丝路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