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宿县万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伍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宿县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
陈振海中医骨伤个体诊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伍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8404.4204元;

二、被告温宿县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2943.64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2.23元,保全费1122.23元,保险费300元,由被告新疆伍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9.4028元,被告温宿县曦隆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5.2732元,原告***负担909.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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