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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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叙永县万佳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租金47405元、违约金(利息)1751.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7元,由被告叙永县万佳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