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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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民初677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2,972,05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未付利息为1,077,638元;以工程款、质保金2,886,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以工程款、质保金2,972,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2021年1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计付利息)。

三、驳回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9元,由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309元,由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294元,由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421元,由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8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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