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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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利息、罚息计16071.71元(截止2020年10月21日),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4000元; 三、被告***、文俪、***、侯明霞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文俪、***、侯明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