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李盛超、吴文挺、吕建颖、方红娜、赵德花为本院(2020)浙0109执211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李盛超、吴文挺、吕建颖、方红娜、赵德花分别在减资范围内(李盛超减资270000元、吴文挺减资810000元、吕建颖减资405000元、方红娜减资405000元、赵德花减资810000元),对连云港创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案号:本院(2019)浙0109民初15745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10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刘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李盛超、吴文挺、吕建颖、方红娜、赵德花负担。

原告刘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盛超、吴文挺、吕建颖、方红娜、赵德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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