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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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深圳市昌亿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惠州德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昌亿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68384.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8元,由原告深圳市昌亿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95元,由被告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61.92元,由被告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