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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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嘉善开华食府(经营者***)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 二、被告嘉善开华食府(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房屋租金8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及装修转让费10000元; 三、被告嘉善开华食府(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2061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嘉善开华食府(经营者***)负担1355元,原告***、***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