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裕华家居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裕家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裕华家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上海裕家木业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0元; 二、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海裕家木业有限公司广告费50000元; 三、驳回上海裕家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3元(已由上海裕家木业有限公司预缴),由上海裕家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288元,由浙江裕华家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00元,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