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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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2976.3元、期内复息9.5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以302976.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7‰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计292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