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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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漯河市双叶文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喜羊羊”(作登字:19-2008-F-1173号)及“美羊羊”(作登字:19-2008-F-1174号)产品的行为; 二、漯河市双叶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 三、驳回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漯河市双叶文具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