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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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市清凉山公园管理处13582779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清凉山公园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28元,鉴定费1094000元,由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