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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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339561.61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2056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张家港市{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101号}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