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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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新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7009.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6元,财产保全费1595元,合计60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6元,均由永阳公司负担。上述一、二审诉讼费均已由***预交,永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一、二审诉讼费合计10407元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