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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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山豫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010.69元(含先行垫付款766.80元);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126.71元; 上述第一、二项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账号:12×××67;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霍山城郊分理处;汇款单注明案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原告***负担385元,被告霍山豫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5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