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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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大连大商集团盘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借款本金1664874.22元、利息3798.11元、罚息88.62元及复息9.69元,合计1668770.64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始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拖欠的借款本息1668770.64元为基数,按合同执行年利率6.125%加收50%计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以其同期基准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逾期罚息利率)。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对处置盘锦市兴隆台区乐园一区A3号商网(建筑面积255.94平方米,权属证明编号为A1044414)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大连大商集团盘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