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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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行浩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8民终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中焦作大行浩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予以冻结(限额328863.81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2164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