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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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